关键词
案例回放
在对某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审计检查时,审计机关发现个别评审专家打分畸高,并出现分数相加有误的常识性错误,随后找到该专家了解情况。该专家向审计人员表示,其打分畸高的原因是,该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存在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要求“国外知名品牌”、评审方法不公平等问题。发现问题后,他向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反映情况,但被要求继续评审。为避免得罪人,只能采取错误评审方式:在某明显不该得分处赋予畸高分值,并有意制造分数相加错误。想要通过这种方式使采购代理机构复核时注意到相关问题,或者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审计部门在审查时发现上述问题。审计人员根据该专家提供的线索进行了审计复查,根据复查结果,财政部门作出了采购项目废标的决定,并对有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评审专家依法作出了处理,也对故意错评的专家作出了依法从轻处理。
问题引出
评审专家反映问题不成,错误评审可行吗?
专家点评
根据198号文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本案例中,评审专家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没有坚持原则,也没有向监管部门反映,而是通过违规评审的方式来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这样的做法不仅是违规的,而且还会导致资源的更大浪费。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有缺陷,影响到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开展,正确的做法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反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理睬,并要求其继续评审的,应当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当场没法举报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离开评审现场后,立即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第十九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作者:贾先勇、余亚成、李洲、曹葆华)